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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鲁建培注字〔2023〕3号

有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山东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鲁建培注字〔20221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有关精神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235月1日起开展全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燃气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构建运行机制,健全完善制度

各设区市燃气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燃气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运行机制建设,抓紧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确保继续教育规范有序开展。一是构建运行机制。积极筹划构建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经营企业、培训机构、燃气从业人员等共同参与的继续教育体系,明确各自职责和角色定位,确保运行有序,取得明显成效。市级燃气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继续教育培训的监管和服务,突出提升培训质量、严格培训秩序,确保持证人员学有所获。要压实燃气经营企业的培训主体责任,支持帮助具备必要条件的企业开展自主培训。要鼓励引导培训机构按照市场化、专业化要求,发挥优势和特色,提供高质量的继续教育服务。二是加强制度建设。要突出考核过程管理、效果评价,以及通报和责任追究等环节,抓好继续教育培训监管、考核各环节配套制度建设,逐步构建起层级明确、上下贯通、流程顺畅的制度体系,确保继续教育各环节各程序有章可循。三是周密部署实施。各市要完善组织架构,明确岗位职责和任务分工,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进一步压紧压实责任。要根据通知要求,紧密结合实际,迅速行动、精心组织,落实落细相关工作,确保继续教育工作取得实效。

二、深化服务内涵,制定实施方案

各设区市燃气管理部门要深化人民至上工作理念,提升为企业服务意识,聚焦满足企业发展对从业人员能力素质的要求,抓紧制定本市《燃气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一是明确工作流程。各市要根据《燃气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流程》(见附件1)内容要求,充分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明确继续教育的组织方式及实施流程。燃气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可以采取集中面授教育,也可以采取网络在线教育。二是明确学习范畴。统筹安排继续教育的学习范围和内容。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大纲(试行)〉的通知》(鲁建教函〔20201号)要求,在省建设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省培训注册中心)录制的继续教育学习视频等基础上,酌情增加部分新修订、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和“四新技术”等内容,结合各市燃气行业发展实际需要自行确定。鼓励燃气经营企业录制反映自身特色的继续教育学习视频、课件,省培训注册中心将择优在全省推广使用。三是明确考核安排。各市要根据持证人员的数量、人员类别及工种,合理设置测试考核批次,明确测试考核方式,确保有关人员及时参加测试考核并办理证书延期。特别是组织好持有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含)至2023年6月30日(含)期间《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人员的继续教育,务必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继续教育和证书延期。

三、加强宣传引导,强化监管措施

各设区市燃气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强化宣传,加强监督管理。一是广泛宣传告知。要通过官方网站、公众号、微信群、qq群等渠道广泛宣传燃气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目的、意义和要求。特别要提醒、告知证书有效期为202111日(含)至2023630日(含)期间的持证人员,务必于202312月31日(含)前完成继续教育,并在202312月31日(含)前60个工作日内在“爱山东”政务服务网完成证书延期,逾期证书将自动失效。二是严格过程监管。各市要立足于燃气经营企业、培训机构的职责分工,着力加强继续教育培训关键环节的监管,确保有关人员按时完成继续教育学时。要积极探索应用人脸识别考勤、实时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手段,不定期组织开展实地检查抽查,防止走过场和流于形式,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三是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对持证人员在继续教育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通报。对相关工作人员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甚至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对在继续教育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燃气经营企业、培训机构,要进行通报,并发出培训预警。

附件:1.燃气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流程

2.燃气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学习视频简介

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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